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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日照间距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 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2004 年版)以及《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2003
年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
第二条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对高层住宅的日照间距,按间
距系数法控制;中高层住宅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
法和日照分析法控制,实行双控;高层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
按日照分析法来控制.
第三条 住宅建筑按不应低于大寒日 3 小时的日照标准来控制.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
寒日 1 小时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
内的新建住宅本身.对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住宅,不得进一步降
低其有效日照时间.
第四条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低、多层按间距系数控
制,高层按日照分析控制.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时间,按
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3 小时的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
学楼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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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考虑建筑自身遮挡的前提下,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
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 4 个及 4
个以上时,其中应有 2 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非自身遮挡引起
的日照不足时不采用此条.
此条计算规则仅用于新建小区内部或新建住宅,对周边已经存在
的建筑,应保证已有建筑所有南面的居室都能满足日照.对于现状住
宅建筑本身已存在日照不足的现象,应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建设前、
建设后的日照情况,不应对其进一步加剧影响.
本规则中的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第六条 现状为别墅或宅基地住宅,应从地面层开始计算.若底
楼有柱廊(下图左),应从柱廊外侧算起;若底楼无柱廊落地(下图
右),可从底层外墙面算起.
第七条 在规划方案审批阶段,应通过多点区域分析法和多点沿
线分析法来审核住宅建筑的日照是否达到标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时,应通过多点区域分析法、多点沿线分析法和窗户分析法来
审核住宅建筑的日照是否到达标准.
第八条 日照分析采用洛阳众智软件公司研发的 SUN 日照分析软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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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日照分析参数设置,在报告中写明.
1、地理位置:江苏省昆山市,经度 120 度58 分,纬度 31 度23 分;
2、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 8:00~16:00;另外
有部分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日为冬至日,有效日照时
间带为 9:00~15:00(此类建筑的划分见本细则第四条);
3、时间统计方式:按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日照标准.若日照
时数要求 2 小时,可由两个连续时段累加;日照时数 3 小时,可由 3
个连续时段累加;
4、分析采样间隔:5 分钟;
5、采样点间隔:不超过 1 米*1 米;
6、满窗设置:左右端同时照到为满足.
第十条 日照分析应保证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
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
分析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
照分析.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新建高层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带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
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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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
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
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
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筑也
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3)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第十三条 住宅建筑满窗日照计算方法
1、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
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 1)
2、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
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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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
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 2);
4、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阳台
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5、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
式)按离室内地坪 0.9 米的高度计算;
6、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
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第十四条 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
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亦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拟建建筑北侧为规
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地界以北 10 米处应
达到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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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
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建设项目所处的地域经纬度,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
有效日照时间带为 8:00~16:00 或9:00~15:00;
(3)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4)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
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5)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
层数、高度、位置等);
(6)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7)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及版本.
4、日照分析结论:
(1)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
照时间段和有效累计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
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2)若计算出有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窗户时,增加分析该窗户在考
虑自身遮挡和不考虑自身遮挡时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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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
及户数.
5、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500~1:2000)
标明详细尺寸;
(2)主体建筑范围图(1:500~1:2000),标明详细尺寸;
(3)平面位置关系图、屋面高度图(1:500~1:1000);标明与总
图一致的尺寸;
(4)窗户位置图(1:500~1:1000);
(5)多点区域分析图(1:500~1:2000);
(6)多点沿线分析图(1:500~1:2000);
(7)窗户日照分析表(含建设前、建设后及不考虑自身遮挡的情况).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六条 日照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市规划局备案
过的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
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
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
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照分析报告》疏漏、不准确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第一次对设
计单位提出警告,第二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公开曝光、清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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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处罚;设计单位为迎合、迁就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成果的直接清出
市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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