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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分解执法职权结果-行政处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行政处罚
一、窗口处罚
涉及岗位:
税务登记管理岗、发票缴销岗、税源管理岗、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管理岗等.
工作规程:
(一)受理范围
1.税务登记类
(1)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手续;
(3)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4)转借税务登记证件;
(5)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类
(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
(2)未按照规定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毁损、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3.申报征收类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4.发票管理类
(1)未按照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2)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3)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4)损(撕)毁发票;
(5)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6)未按照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7)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8)贩运、窝藏假发票;
(9)借用他人发票;
(10)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11)涂改发票;
(12)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13)开具作废发票;
(14)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5)未按照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6)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17)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
(18)丢失发票;
(19)丢失、毁损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
(20)丢失印制、生产的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21)其他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2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23)向他人提供发票;
(24)盗取(用)发票;
(25)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6)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
(27)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28)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29)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3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区域开具发票;
(31)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
(二)环节及时限
1.登记违法行为环节
时限:即时办理.
工作说明:在税收业务过程中的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执法环节,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所窗口处罚岗位对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分类进行登记.
新系统操作: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点击"行政处罚"→"处罚过程管理"→"违法行为登记"→"登记违法行为",进入"登记违法行为"界面,选择违法行为类型并完成相应录入.
2.告知环节
时限:即时办理.
工作说明:税务所窗口处罚岗位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前制做《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新系统操作: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点击"行政处罚"→"告知"→"生成告知",进入告知界面,录入告知书内容,生成并打印告知书(告知书待所长审批同意后与处罚决定书一起送达纳税人).
3.受理听证环节
时限:即时办理.
工作说明:税务机关对纳税个人(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拟做出2000元(含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做出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罚款,必须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政策法规科组织听证.未经听证,不得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新系统操作: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点击"行政处罚",再点击"听证"→"录入审批结果",进入听证界面,通过"告知书"编号对听证事项进行查询,受理申请.根据是否符合听证受理条件,选择"允许听证或不允许听证",并打印"听证通知书或不予听证通知书",盖章后送达当事人.最后录入听证结论后保存相关数据.
4.审批环节
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人员:处罚金额小于2000元的,税务所所长审批;处罚金额大于2000元的,税务所所长、主管相关业务科室相关人员和主管局长逐级审批.
工作说明: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根据不同的处罚程序经过相应主管部门、主管领导的批准.
新系统操作: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点击"行政处罚",再点击"审批",进入审批界面.根据拟做出处罚的"告知书"编号查询,进行相关操作后提交审批结果.
5.处罚环节
时限:即时办理.
工作说明: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缴款书依次送达纳税人.被处罚人应于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到开户银行缴纳罚款,然后将盖有银行收讫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返回一份给税务机关,逾期不缴,按日加处3%罚款.
新系统操作: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点击"行政处罚" →"处罚"→"录入处罚决定",录入相关数据后,再点击"行政处罚"→"处罚"→"打印文书",打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收罚款缴款书.
6.归档环节
时限:即时办理.
工作说明: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审批表》和税收缴款书由实施处罚的税务所归档,上交征收管理科存档.
窗口处罚流程图
二、行政处罚听证
涉及岗位
税务听证岗
工作规程: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受理和通知
时限:从接收资料到通知听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举行听证的 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要求.
负责部门:政策法规科.
1.接收资料
负责接收由税务所、稽查所传递来的税务案件处罚听证申请资料.接收资料包括:当事人听证申请资料、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资料.
2.受理
接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资料后,按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是否属于听证的范围: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 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提出听证.
3.听证通知
审查后,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在举行听证的 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并由当事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同时通知本案调查人员参加;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不予听证通知书》,经主管局长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二)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时限: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1.听证人员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人员分别为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主管局长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2.听证方式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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