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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讯公开法简介
报告人:法务部时 间:95年月日简报大纲
壹、本法架构图贰、总则参、主动公开肆、申请提供伍、限制公开(例外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 )陆、救济柒、附则捌、本法施行后各机关单位应注意事项玖、代结论—案例
架构图
总则
主动公开
申请提供
限制公开
救济
注意事项
附则
壹、本法架构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政府资讯之主动公开
第三章申请提供政府资讯
第四章 政府资讯公开之限制
第五章 救济
第六章 附则
代结论—案例
架构图
总则
主动公开
申请提供
限制公开
救济
贰、总则
附则
立法目的 (§1) 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资讯 保障人民知的权利 增进人民对公共事务之瞭解、信赖及监督 ,并促进民主参与法律位阶 (§2) 普通法政府资讯定义 (详见§3) 政府机关於职权范围内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 各种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读、看、听或以技术 、辅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纪录内之讯息.
注意事项
代结论—案例
贰、总则(续)
政府机关定义 (详见§4各项) (一)中央、地方各级机关及其设立之实(试 )验、研究、文教、医疗及特种基金管 理等机构. (二)受政府机关委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法 人或团体 主动公开或应人民申请提供之原则(§5)
架构图
总则
主动公开
申请提供
限制公开
救济
附则
参、主动公开
得主动公开 (§6)应主动公开 (详见§7第1项各款) 中央及地方法规解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 政府机关联络资讯行政指导有关文书 施政计画、业务统计及研究报告预算及决算书请愿之处理结果及诉愿之决定书面之公共工程及采购契约支付或接受之补助合议制机关之会议纪录
注意事项
代结论—案例
参、主动公开(续)
主动公开方法 (详见§8各款) 政府机关公报或其他出版品 (中央及地方 法规应采此方式主动公开)公众线上查询提供公开阅览、抄录、影印、录影(音)等举行记者会、说明会其他足以使公众得知之方式
架构图
总则
主动公开
申请提供
限制公开
救济
附则
肆、申请提供
申请提供政府资讯 申请人: (§9) 我国国民(并有设籍於我国) , 本国法人 团体,持有我国护照侨居国外之国民.外国人(其本国法令未限制我国国民申请提 供其政府资讯者为限) .申请书(书面或电子传递) (§10) 程序审查—方式或要件不备之通知补正 (§11) 实体审查—15日内准驳决定与谘询义务 (§12)提供方法 (§13)准驳决定通知 (§16)移送申请之义务 (§17)
注意事项
代结论—案例
肆、申请提供(续)
申请更正或补充政府资讯 申请人: (§14第1项、 §15第2项准用§ 9) 政府资讯内容涉及之个人、法人或团体申请书(书面或电子传递) (§14第2项) 程序审查—通知补正(§15第2项准用§ 11)实体审查:30日内准驳决定 (§15第1项)谘询义务(§15第2项准用§12第2至4项)准驳决定通知 (§16)移送申请之义务(§17)
架构图
总则
主动公开
申请提供
限制公开
救济
附则
伍、限制公开(例外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 )
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事由 (详见§18第1项各款) 依法核定为国家机密或依法规为应秘密事项或限制、禁止公开者.有碍刑事讼诉法相关程序进行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者.政府机关作成意思决定前,内部单位之拟稿或其他准备作业.但对公益有必要者,得公开或提供之.监督、管理、检(调)查、取缔对象之相关资料,其公开或提供将对实施目的造成困难或妨害者.有关专门知识、技能或资格所为之考试、检定或监定等有关资料,其公开或提供将影响其公正效率之执行者.
注意事项
代结论—案例
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事由 (续) 公开或提供有侵害个人隐私、职业上秘密或著作权人之公开发表权者.但对公益有必要或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健康有必要或经当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个人、法人或团体营业上秘密或经营事业有关之资讯,其公开或提供有侵害该个人、法人或团体之权利、竞争地位或其他正当利益者.但对公益有必要或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健康有必要或经当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为保存文化资产必须特别管理,而公开或提供有灭失或减损其价值之虞者.公营事业机构经营之有关资料,其公开或提供将妨害其经营上之正当利益者.但对公益有必要者,得公开或提供之.分离原则 (§18第2项) 与情事变更原则(§19)
架构图
总则
主动公开
申请提供
限制公开
救济
附则
陆、救济
申请人对机关决定不服之行政救济 (§20)得秘密审理原则 (§21)
注意事项
代结论—案例
架构图
总则
主动公开
申请提供
限制公开
救济
附则
柒、附则
公开或提供政府资讯得收取费用及收费 标准之订定 (§22) 注意规费法优先适用公务员违反本法之惩戒或惩处注意规定 (§23)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4)
注意事项
代结论—案例
本法详细架构图(注:以下数字代表本法条项次)
第二章、政府资讯之主动公开
第三章、申请提供政府资讯
得主动公开6
应主动公开7
申请提供
申请更正或补充
申请人9
申请人14(1)15(2)准用9
申请书10
声请书14(2)(3)
程序审查11
程序审查15(2)准用11
实体审查12
实体审查15(1)、15(2)准用2(2)至(4)
主动公开方法8
提供方法13
准驳之通知16
移送申请之义务17
第一章、总则(目的1、位阶2 、资讯定义3、政府定义4 、公开或提供原则5)
第四章、政府资讯公开之限制 18 、19
第五章、救济 20
第六章、附则22、23、24
架构图
总则
主动公开
申请提供
限制公开
救济
附则
捌、本法施行后各机关单位应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请主动检讨主管法规涉及政府资讯公开或 提供之规定是否配合修正规划政府资讯公开或提供之场所本法适用机关应尽速订定收费标准行政程序法第46条或档案法有特别规定者应优先 适用之
代结论—案例
架构图
总则
主动公开
申请提供
限制公开
救济
附则
玖、代结论—案例
注意事项
代结论—案例
【事实】:某甲申请抄录内政部中部办公室承接原台湾省政府建筑厅所留存之某乙建筑师开业登记资料,内政部中部办公室应如何处理?
【参考】:依政府资讯公开法第5条规定:「政府资讯应依本法主动公开 或应人民申请提供之.」故行政资讯除应主动公开者外,行政机关应 人民之申请仍应提供,但有同法第18条第1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行政机关应限制公开或提供 (例如第6款规定公开或提供有侵 害个人隐私者) .如该资讯涉及特定个人、法人或团体之权益时,依 同法第12条第2项规定,应先以书面通知该特定个人、法人或团体於10日内表示意见.
简报完毕敬请指教
注:首页人偶插图引用自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网站 TML/INFOOPE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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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法务部时 间:95年月日简报大纲
壹、本法架构图贰、总则参、主动公开肆、申请提供伍、限制公开(例外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 )陆、救济柒、附则捌、本法施行后各机关单位应注意事项玖、代结论—案例
架构图
总则
主动公开
申请提供
限制公开
救济
注意事项
附则
壹、本法架构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政府资讯之主动公开
第三章申请提供政府资讯
第四章 政府资讯公开之限制
第五章 救济
第六章 附则
代结论—案例
架构图
总则
主动公开
申请提供
限制公开
救济
贰、总则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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